沙田2死2傷車禍|貨車司機改判3項不小心駕駛罪成 還押至本周五判刑
08月23日
沈官裁決時指,被告駕駛的貨車駛過路口時,交通燈為黃燈,直至與衝紅燈的士相撞一刻仍未轉燈。而案發路面一點都不繁忙,涉事貨車過於接近路口,轉燈時突然剎車或會導致車輛停泊在路中央,被告做法或只是避免意外行駛,故其唯一惹人非議的是超速駕駛。
沈官直指事件造成2死2傷的情況令人惋惜及悲傷,惟就客觀情況而言,被告超速與相撞無太大相關性。因案發地點有多條行車線,路面寬闊,車輛流量稀少近乎零,貨車前後左右均無車輛行駛,被告超速的危險性相對較低。此外,專家證人亦在盤問下同意,即使被告有按路面的最高限制車速行駛,仍可能無法避免意外發生,因每個人刹車反應因人而異。
沈官續指,被告駕車駛進路口時交通流量低且前方沒有車輛,注意力自然會聚集在交通燈上,不會刻意留意其他地方有否車衝出。加上專家證人按行車紀錄判斷貨車與的士前一刻的車速降低,因此被告最後僅超速11公里,並在車燈容許的情況下超越路口。不過沈官認為超速始終不對,就算被告行為並非危險駕駛,亦能構成不小心駕駛,終裁定被告開審前承認的3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辯方在庭上確認,被告過去多次違反交通條例,包括1次危險駕駛、2次不小心駕駛以及21次超速紀錄。沈官明言考慮判監,又提醒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半年。
肇事貨車司機黃俊賢(33歲)被控於2020年2月14日在沙田火炭路與源禾路交界危險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引致的士司機金俊廷及女乘客梁銘汶死亡;另被控於同日同地點,危險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引致男乘客陳穎傑身體受嚴重傷害。
法庭記者:凌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