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常委收國安處致函 按國安法第43條要求提交資料
08月25日
《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第5條指,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政治組織或台灣政治組織或外國的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早前消息指,支聯會常委召開常委會,並在會議上通過決議解散支聯會,但仍需待會員大會通過。據了解,支聯會日內將召開會員大會,就決議進行表決。若獲得75%出席會員贊成,即可通過解散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