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3年共7職工會自行解散 羅致光:倘違章會跟進
08月25日
立法會議員邵家輝表示,有社會人士關注某些在《職工會條例》(第332章)下新登記的職工會涉嫌為違法目的成立,而其進行的活動亦可能違反法例或其會章的規定,質疑在某些職工會解散時,其擁有的資產及個人資料未獲妥善處置。
羅致光書面回覆質詢時表示,根據《職工會條例》在2018年至2020年新登記的職工會按年分別有13個、25個及495個。截至2021年7月底,已登記的職工會共有1504間。而在2018年至2020年,獲登記局登記而自行解散的職工會按年分別有3個、3個及1個。
羅致光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結社的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所載的《香港人權法案》第18條亦規定人人有自由結社的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在符合《職工會條例》的前提下,職工會可自行組織及規劃其活動,包括在有需要時解散職工會。
他又指,登記局採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探訪職工會、審理並登記職工會更改會章、審查職工會的周年帳目表、為職工會理事及職員舉辦課程等,確保職工會遵行《職工會條例》及其會章的規定。如接獲涉嫌違反《職工會條例》的投訴,登記局會從速跟進,嚴肅處理。
他指出,擬解散的職工會必須按其已登記的會章所訂明的方式及規定,解散職工會及處置所有剩餘的資產。如有聘用僱員,也須按相關法律遣散員工,以及處理債務和税務等事宜。此外,擬解散的職工會亦須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妥善處置其擁有的個人資料(包括會員名冊及其他載有會員個人資料的紀錄等)。登記局會密切監察職工會解散及處置資產的程序,以確保符合會章及相關法例的規定。
羅致光強調,如職工會在解散前曾進行違反會章或法例的活動,登記局及執法部門會作出跟進,具體情況需視乎個別個案而定。
近期多個職工會先後宣布自行解散,包括擁有9.5萬名會員的教協,以及新公務員工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