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首次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向支聯會常委等約10人發信,要求他們在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支聯會資產、收入來源及開支等資料。據了解,警國安處懷疑支聯會涉嫌與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聯繫及當「外國代理人」,危害國家安全。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相信警方並非懷疑支聯會違法。

湯家驊在電台節目指,若警方有懷疑,會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亦有責任提醒相關人士有權保持緘默,因此,他認為,警方目前只是要求支聯會協助調查,毋須大驚小怪。他續指,法律不同範疇都有授權執法人員索取資料,被要求提供資料的人士亦未必一定是違法。

湯家驊說,協助警方調查案件是基本公民責任,即使有人為外國政治組織或勢力做事,也不一定違反《港區國安法》。對於相關人士是否一定要交資料,湯家驊解釋指,如果相關實施細則賦權保安局局長發出信件,有關人士除非透過司法覆核證明局長行使權力是錯誤,否則必須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