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男子坐冤獄18年 法院裁定可索償2392萬元
08月30日
現年42歲的謝志宏被指在2000年6月24日,與另一名男子郭俊偉性侵及殺害一名18歲女子,另將路過的目擊者滅口。謝志宏一度招認殺人罪行,但其後改口。從2001到2010年最高法院7度發回更審,至2011年確定判處謝死刑。
謝志宏後來在人權團體協助下,再次上訴。辯方一直堅持的理據包括,沒有任何直接科學證據顯示謝志宏犯下殺人罪行、謝志宏的衣物及機車沒有血跡、法醫鑑定報告於2003年提出錯誤的科學鑑定等。他最終在去年5月獲改判無罪。
謝志宏的律師團計算,謝被關押了6,834天,以每日最高金額5,000元(約1,400港元)計算補償金額。台南高分院裁定補償金額以每日3,500元(約980港元)計算。此裁決認為,謝可以獲得2,392萬元新台幣的刑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