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連潤發出獄8個月再犯暴動等罪囚4年 3男罪名不成立
08月31日
林偉權法官裁決時指,7名警員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裁定當日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曾發生暴動。不過,橫街內的閉路電視顯示首、次被告是從小巷走出橫街,並非由彌敦道跑入橫街,法庭無法得知他們走入小巷的原因及時間。即使二人所攜帶的裝備可疑,惟控方未能證明他們曾參與該處暴動,遂裁定兩被告暴動罪脫,次被告另被控的使用蒙面物品罪亦不成立。
至於第4被告自辯稱當晚與朋友喝酒後往按摩場揼骨,經過事發地點見到人群集結,便走入橫街暫避。林官則表示,第4被告被男警制服時曾叫對方「Madam」,認為他見人跑,自己亦跑,可能出於羊群心理,若因醉酒有如此表現並不出奇,故接納其供詞,加上第4被告無穿戴面罩、頭盔、手套等可疑物品,裁定他暴動罪脫。
警員供稱在截查第3被告時,對方曾說出其粉嶺住址,並稱「我頭先同果班人一齊,見到警察咪走入嚟」。林官信納警員,並肯定第3被告就是在彌敦道投擲磚頭和汽油彈之後跑入橫街的10人之1。此外,第3被告家住粉嶺,無理由會在凌晨4時多出現在油麻地該處橫街,更不會戴上頭盔、口罩和手套。
林官續指,無證據顯示第3被告像第4被告一樣因喝醉而影響判斷力,肯定他必定知道吉野家附近正有暴動發生。而當警察衝過來,第3被告為了逃避追捕而跑入橫街,並非要和其他暴動者割席,因此裁定其暴動及違《禁蒙面法》兩罪俱成。
林官判刑時表示,雖然警員均稱暴動時間不長,約半至1分鐘,不過這僅是因警方及早採取行動擊潰人群,否則暴動勢必持續。第3被告並非案中主謀,但他選擇依附暴動者,壯大人群聲勢,屬鼓勵作用。而大部分人均於暴動中擔當著同樣角色,法庭不應輕判,兩罪合共判監4年。庭上另確認第3被告曾因參與2016年旺角暴動,翌年被判囚3年,至2019年3月刑滿出獄,相隔8個月後干犯本案。
4名被告依序為餐廳員工勞俊坤(23歲)、測量員黃新民(28歲)、客戶服務員連潤發(31歲)、電工鄭信達(40歲),各人共面對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犯案,黃及連另被控違反禁蒙面法。勞則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
法庭記者:凌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