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深圳教育中心買賣 港顧問隱瞞廿萬成交價涉欺詐罪成
08月31日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單偉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鄒文浩協助。被告為35歲卓日朗,為香港生意買賣交易有限公司業務顧問,今日被裁定一項欺詐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裁判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9月17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香港生意買賣交易的業務顧問,該公司是生意買賣代理商,為準買家和準賣家促成生意買賣。被告負責就生意買賣協助買賣雙方磋商和談判。
2019年3月中,深圳一家教育中心的東主委托香港生意買賣交易為教育中心尋找買家,叫價為20萬元人民幣。為了預留議價空間,該東主同意香港生意買賣交易的建議,在其銷售平台擬定一個較高標價,價格為42.8萬元人民幣。
一名準買家其後表示有興趣購買該教育中心,準買家指示被告與賣家磋商以降低價格。被告在沒有諮詢賣家的情況下回覆準買家,指賣家同意把價錢降低至40萬元人民幣,價錢獲準買家接受。被告其後安排買賣雙方各自分開簽署買賣協議書。
此外,被告安排賣家簽署一份委托協議書,當中訂明賣家在該教育中心的銷售中,只會獲取20萬元人民幣。被告從來沒有向賣家透露真正成交價為40萬元人民幣,亦沒有透露香港生意買賣交易在過程中賺取了20萬元人民幣的差價。
買家相信教育中心售價為40萬元人民幣,遂向香港生意買賣交易支付同等金額,並支付4萬港元作為給香港生意買賣交易的服務費。賣家最終只從香港生意買賣交易收取了20萬元人民幣。而被告就有關交易從該公司收取佣金逾8.2萬港元。
廉署認為,若買家知道該教育中心的真正出售價錢遠低於其實際所支付的買入金額,而香港生意買賣交易在隱瞞相關的情況下賺取了當中的差價,該買家不會進行有關交易。而賣家若知道買家實際出價為40萬元人民幣,則不會簽署有關委托協議書和同意只收取2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