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母5年前將13個月大的兒子,交託他人代為照顧。託管者的丈夫聲稱為男嬰洗澡時,男嬰大哭並出現呼吸困難「扯哮」,因而搖晃男嬰數次,令男嬰造成永久發展障礙。受害事主至今近6歲出現嚴重智障,未能自行站立走路,並須於胃造口輸入營養奶維生。被告今於高等法院承認一項虐兒罪。法官黃崇厚直斥被告行為令男童一生盡毁,對他造成悲劇性後果,判囚4年2個月。

黃官指男嬰案發時沒有能力反抗及求助,接納本案為單一虐兒事件,被告沒有計劃犯案,醫療意見指X遭猛烈搖晃或撞擊而受傷。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被告行為對X造成悲劇性後果,令X受嚴重永久損害。黃官以6年半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3分1,再因本案案發至今近5年,接納對被告造成一定壓力,酌情減刑兩個月,共判囚4年2個月。

案情指,被告妻子以日薪500元答應男嬰X母親代照顧X,案發時被告為X洗澡,X大哭並出現呼吸困難,在給予X哮喘藥無效後,被告因慌亂而用力搖晃X,及後見X沒有反應便把X送院。當時X出現呼吸衰竭,陷入昏迷,但沒有外傷。醫生懷疑X屬「嬰兒搖晃症候群」,而通知警方。X至今需臥床、僅能有限度活動,對其神經系統造成永久破壞,視力受損、痙攣、腦部麻痹,不能與人溝通。X母亦因事件而患創傷壓力後遺症,一度有自殺念頭。事前X發展正常,閉路電視片段顯示X進入單位前手腳有郁動,對人有反應。

辯方求情指,被告希望向X家人道歉。辯方續指被告案發後兩天被捕,至2017年無條件獲釋,當時並無提醒被告可能有進一步行動。及至去年6月再被起訴,事隔超過3年半,對被告造成壓力,認為控方延誤不當。黃官認為控方並非延誤或出現疏忽,接納其程序適當,但同意調查進度較慢,酌情扣減兩個月刑期。

27歲被告梁碩豪,報稱任職地盤工,控罪指他於2016年10月22日在九龍油麻地文匯街文華樓某單位,作為對13個月大的男童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他,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男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法庭記者:王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