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肆虐全球多時,不少身處海外港人即使接種疫苗亦未能成功回港,有議員關注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將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分,未知入境處會否酌情處理。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表示,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會否喪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取決於兩個因素,包括不再通常居港因素及期限因素,疫情並不屬於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向入境處申述其個人具體情況,但處長會考慮每宗個案的所有情況,以斷定相關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只是暫時不在香港。

雖然入境處沒有特別備存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個案的分項統計數字,但2019年及2020年則分別有4宗及3宗的相關上訴個案,其中有2宗裁定為上訴失敗,5宗仍在處理中。

保安局強調,被入境處裁定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如不服有關決定,可在該處拒絕發給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宣布已發給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無效後,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第3D條的規定,向人事登記審裁處提出上訴。

《入境條例》並沒有任何條文賦權入境處處長可因特殊或不可預見的情況而酌情延長上述36個月不在香港的期限,不論這期限因素的符合與否是出於個人或非個人意願。不過,《入境條例》第2(6)條賦權入境處處長可考慮每宗個案的所有情況,以斷定相關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只是暫時不在香港,包括,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該人的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受新冠肺炎所影響而不在香港的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向入境處申述其個人具體情況,入境處會考慮該個案的所有情況,才斷定該人是否已符合不再通常居港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