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千五百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九月十九日會正式誕生。雖然今次選委會選舉的競爭性有限,但身在其中的選委會候選人都頗為緊張。有候選人甚至埋怨,在提名投票截止前的最後關頭,突然多了人參加提名,令本來自動當選的界別變成有競爭選舉,候選人突然變成要拉票,做多了很多工夫,有點不以為然。

一千五百人的選委會產生後,最主要擔負兩個角色,第一是選舉行政長官,第二是選舉四十名立法會議員。由於不少建制派估計,今次特首選舉會是一次無競爭性的一人選舉模式,因此,選委會最大的職能,變成是選舉四十名立法會議員。除此之外,政圈亦有傳聞,指選委會尚有第三個功能,就是「監督政府」,包括政府要每年向選委會交代工作;在不同領域設立專責委員會,研究政策並向政府提出意見;甚至就重大問題召開臨時會議,要求特區政府匯報及接受質詢。

有建制學者更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基本法》附件一第五條規定,「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總召集人在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此一條文既然設立選委會召集人,即意味着選委會不僅負責選舉工作,尚有其他職能。

究竟未來的選委會是否真的具有監察政府功能呢?有建制高人表示,相關問題仍在討論之中,目前未有定案,而且爭議不少。高人直言,一千五百人的選委會,囊括香港建制精英,影響力非常大。現時特首已經要向中央負責,又要應付立法會的監督,若再賦予一千五百人的選委會另一個監督權力,未來特首要應付來自四方八面的問責要求,將會疲於奔命。

高人指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規定選委會的職能是「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當中並無提及有監督職能。至於《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召集人制度,高人指立法時只是考慮「兜底」作用,即一旦發生法例未能解決的問題,就由召集人協助處理,毋須事事要求中央出手,並不意味着選委會要恒常運作或起監察作用。

過往的選委會,只是承載特殊選民的身分,一般選舉完即不再存在,亦沒有特殊地位,最多存在於中聯辦或政府舉辦的酒會的邀請名單之中,究竟日後選委會的角色是否真的有所不同,現在似乎仍未有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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