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虐兒虐老案旁觀者須負刑責 最高可判監20年
09月10日
新罪行適用的被告人,包括受害人所屬住戶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人,亦適用於負有照顧責任的機構,如家傭、社工、教師、醫護人員,如果無採取合理步驟防止嚴重虐待發生,都可被列為被告。如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包括性侵犯所造成的心理或精神傷害,而又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都有機會被檢控,而罪行所針對的並非意外事故。
至於受害兒童的年齡定義,法改會建議維持在16歲以下,如果提高至18歲以下,認為將涉及眾多政策考慮。法改會建議,毋須訂明被告的最低年齡,指即使被告是未成年的父母,亦要就虐兒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法庭可接納兒童和成年人的認知和權力有別,作為免責辯護。
建議新罪行的最高刑罰,如案中受害人死亡,被告最高可被判監20年;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包括永久陷於植物人狀態,被告最高可被判監15年。由於建議的罪行是基於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而產生,控方無須證明被告人有否作出有關的「非法作為或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