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實施一年多,多名涉國安案件的被告在法院提堂後不准保釋需還柙,排期候審經年,被告未定罪已長時間遭羈押,外界倡加快審訊程序。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明,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律政司已提醒法院涉及國安案件要及時處理,冀法院優先排期,律政司會用最快方法備妥案件資料上庭,但法院排期時間表非律政司能控制,「它快,我們一定快。」

鄭若驊解釋,國家安全法制定目的,是要防範、制止及懲治,當中最重要是防範和制止。首先就國安案件的被告能否保釋,在國安法四十二條第二款已清晰寫出來,基本上不准保釋,「保釋是例外,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你不會再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才批准保釋」,「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最終成事的話,就是很大件事,所以防範、制止這一點很重要,大家可以看看終審庭就黎智英案說得很清楚,是有法律依據的。」

對於排期開審時間,國安法四十二條亦清楚列明國安案件要及時處理,是依程序做,「可以快的我們一定快」,但有時辯方會提出押後,或控方需取更多證據,有些案件又比較複雜,需更多人手及時間處理,法院實際排期多久很難說,「每一次去排期,我們有提醒涉及國安法的要及時處理,希望法院排期是更加優先,因為這個人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我們都希望早些有判決出來,讓大家都知道有一些行為不能做。」

她重申,有關安排符合所有法律原則,不論普通法和成文法都要尊重程序公義,也都要快,「我們有一句話常說的,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延遲的正義並非正義),我們完全知道這一點,法院亦完全知道,所以所有案件都用最快方法處理。」

不過,她注意到有些國安案件排期可能真的需時很久,「排到很遠的時間」,這樣無辦法,是法院的時間表問題,但律政司會配合,「它快,我們一定快」,相信「很多時候國安案件已比其他刑事案件會先一步(處理)」。

另有人稱不理解為何被控顛覆國家罪,她不評論個別個案,強調國安法有四類罪,第一是分裂國家,第二是顛覆國家政權,第三是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第四是勾結外國勢力等,不要只看法律標題,條文內容已清楚列出何為違法行為,「我們看看里面的條文究竟講甚麼,顛覆是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機構或者香港政府,這些行為會危害國家安全。」大家同時要看憲法,循憲法角度去理解國家安全事情。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