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地增建住宅遭拒 新地關聯公司司法覆核被駁回
09月15日
本案申請人為仲英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城規會。申請方認為城規會偏袒公屋計劃,又認為土木工程拓展署為相關地段進行的可行性評估仍在初步階段,城規會不應列入考慮因素,而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出,該可行性評估早於2014年起開始策劃有關地段是否興建公營房屋等事宜,故城規會有權把它列入主要的考慮因素,否決申請方的改劃申請。城規會當年指申請方未能證明其建議在實行時,不會對有關地段的食水供應、交通情況及考古學價值造成負面影響,周官同意城規會在處理申請方的改劃申請時應考慮食水供應等不同情況,而食水供應亦非輕微的技術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