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前黨委委員、執行董事趙景文貪污受賄罪成,兩罪併罰下,被判囚18年,罰款320萬元(約389萬港元)。

趙景文2019年2月20日被查落馬,同年9月被提起公訴。長沙中院查明,趙景文在2000年至2014年間,先後利用擔任中信集團黨委委員、執行董事等身份的職務便利,在項目收購、工程承包、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並夥同他人或單獨受賄1.91億元(約2.32億港元),實際取得549萬元(約668萬港元)。

在2007年至2013年間,趙景文亦利用職務便利,套取公款後,以偽造工程合同、使用虛假票據等方式平帳,侵吞公款合共104萬元(約126萬港元)。

法院認為,趙景文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鑑於他在共同受賄犯罪中的主動性和主觀惡性不突出,實際取得賄款數額較少,且如實交代案情,自首並認罪悔罪,故從輕處罰,兩罪併罰判囚18年,罰款320萬元(約389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