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律師會會刊撰文,澄清外界對《香港國安法》的錯誤觀念。她表示,《國安法》沒有以任何方式干涉司法獨立,本地法院對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不變。 

鄭若驊表示,《香港國安法》沒有以任何方式干涉司法獨立,重申國家安全完全屬中央事權,但香港獲授權偵查、檢控和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只有非常少數的特定情況例外。她指出,《國安法》下的指定法官制度不會對司法機構的獨立性造成任何影響,法院對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也保持不變。

有說法指黎智英案反映香港法院在《國安法》頒布後無權審理涉及國安的民事案件,她反駁指這種說法「顯然站不住腳」。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就算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問題,香港法院對有關案件依然有管轄權,唯只是對「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她又表示,懼怕不慎觸犯《國安法》而誤墮法網並無根據,《國安法》清楚列出所規定的四類罪行之元素,當中包括所需的行為和意圖,而控方負責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相關意圖。

鄭若驊指,香港是世界上唯一擁有真正英漢雙語普通法體系的司法管轄區,也是中國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只要緊記《基本法》初心是「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不作任何威脅或損害香港憲制秩序的行為,根本不會有任何理由相信普通法在將來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