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尾示威活動期間,兩男女在深水埗管有胡椒噴劑、噴漆和金屬棒,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三罪。二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裁判官香淑嫻今於西九龍法院指,案發時暴力示威持續,加上二人一身武力示威者打扮,相信他們攜帶涉案物品無合法意圖。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更生中心及教導所等報告,其間兩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香官引述控方案情指,當晚防暴警察在案發地點執法時,目睹一堆身穿深色衣服的人群正在逃跑,其間首被告跌倒地上後被警員制服,並在她身上搜到胡椒噴劑及噴漆。至於次被告則在逃避警方追捕時,跌出金屬棒,他其後因遭警員絆倒而被制服。此外,警員證供合情合理、互相脗合,故採納他們的供詞。雖然辯方質疑警員搜查首被告背囊的過程曾受非法干擾,惟沒有證據支撐此說法。

相反,次被告自辯稱當日乃響應號召到港鐵太子站鞠躬掉念,初時見現場太多警員而離開,及後又「死心不息」重返該處,但最終再次因為警員在場而沒有鞠躬。香官批評其說法不合邏輯,因現場有許多市民,次被告不可能預期警署外會無警察,直斥其行為令人費解。另外,次被告指在被制服前遭警員毆打,但指稱的受傷位置及程度與呈堂照片不符,故拒絕接納其供詞。

香官表示,案發時暴力示威持續,兩被告一身武力示威者裝束,包括次被告的手套,可以推斷二人管有涉案物品無其他合理用途,故裁定兩人全部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判刑,以待索閱二人的背景報告,由於首被告案發時僅16歲,法庭將額外為她索閱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被告依次為18歲學生鄧芯瑩及26歲水泵維修員蔡沛霖。鄧被控於前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管有槍械,即1枝胡椒噴劑;及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蔡則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枝金屬棒。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