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涉拋膠馬落路軌罪成 還柙兩周後判刑
10月06日
辯方大律師王天在審訊時指稱,警長陳銘達在警署內沒有向被告覆讀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又誘使他於上面簽名,稱「一定要簽,先可以盡快過完程序獲得保釋」;及拒絕讓他致電律師。被告自辯時另指,自己在被截停後被要求站到長凳上40分鐘。施官指出,當日負責看管被捕人士的警長李浩基承認曾與被告傾談,但忘記內容屬合理,供詞沒有誇大,而陳銘達就通知書僅稱被告愈快簽署可愈早離開。加上他已覆讀記事冊的內容,確保被告明白文件的用途,故接納二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相反,被告在主問時先稱自己在長凳站了40分鐘,後於盤問時表示期間有坐下,未能自圓其說。及在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後致電女友尋找律師,因此不可能在律師未到前便簽署確認。至於他兩次招認下承認自己「一個人出嚟堵路表達訴求」,與他人互不相識皆屬真實,因為被告沒有可能無緣無故就沒有做過的事情招認,遂裁定他罪名成立。
王大狀呈上7封求情信,指被告只是希望透過堵路製造混亂,無意傷及他人性命安全,望施官考慮輕鐵行駛較慢,之間有停頓時間,控罪潛在危險性相對較低。王提到,被告顧家孝順,事發後已汲取很大教訓,明白不能以違法的方式表達訴求。
被告黃偉舜現年22歲,與友人一同營商,他被裁定一項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罪,即於前年11月20日,將一個膠圍欄放在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
法庭記者:湯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