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13日有示威者發起「三罷」行動,當日中環有示威者響應「和你Lunch」集結,多人被捕,其中2人被控暴動及非法集結等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23歲水果店店員承認暴動罪,32歲銀行分析員承認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法官練錦鴻裁定兩被告罪成,分別判水果店店員及銀行分析員監禁40個月及9個月。

被告分別為麥宏基(23歲)及黃天樂(32歲)。麥承認於前年11月13日被控在中環干諾道中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另一項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則獲法庭存檔。黃則承認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原被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獲法庭存檔。

案情指,當日有人應號召於中區「和你lunch」,約300名示威者於畢打街聚集,部分人穿著黑衫及上班裝束,並築起傘陣、擲磚及以竹枝堵路。控方庭上播放數段片段,包括CCTV片段、電視台及網媒的直播片段。顯示身穿黑衣的麥在畢打街以身阻擋消防車,另在干諾道中的天橋上,向橋下的馬路掟磚,當時橋下偶有車輛駛經。其中一輛警車被擊中受損毁,擋風玻璃爆裂,車身損壞。黃則穿著休閒服裝,身處中環畢打街的非法集結,並站於傘陣中舉傘。二人其後被捕,麥被搜出面罩、扳手等物品,黃則被發現攜帶卡式石油氣罐、噴火槍等。

麥的代表律師求情指,麥望法庭批賠償令,且願付1.5萬元作為損毁警車的賠償。現職上環水果店店員的麥被捕時就讀大專,沒有案底。被告生於單親家庭,是家中經濟支柱。另呈上善導會社工所撰求情信指,他輔導時態度正面,表現成熟,已深入反思,望法庭念在被告有悔意,給予量刑折扣。辯方亦指他除警車外,沒有掟中其他車輛,控方亦同意不能確認被告除警車外,有其他目標車輛。

另外,練官主動問及黃身上攜帶的噴火槍的用意,辯方解釋被告用作BBQ工具,練官聞言即笑問「噴火槍於BBQ用?」代表黃的辯方律師又援引2017年黃之峰、周庭及林朗彥3人包圍警總非法集結一案,各被告被判囚6至8個月。而相較本案的暴力程度和規模,案發時雖有人堵路及掟石頭,但被告僅參與集結,即在傘陣舉傘,沒有領導和煽動行為。辯方認為本案的情節比黃之峰一案低,加上被告認罪,建議法庭採納6個月為量刑起點。

法庭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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