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管有鐳射筆罪成 20歲男生上訴失敗
10月11日
控方的案情指,案發當日約10時20分,30名示威者在杯渡路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集結,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以雷射筆照射,約20人在屯門鄉事會路近仁政街一帶叫囂及築路障,未幾警方帶隊掃蕩。被告被制服並被搜出一支雷射筆。原審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約10名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士跑入青賢街,被告被發現躲在汽車之間,與控罪的地點距離150至200米,亦帶同勞工手套、口罩、生理鹽水等物品,必然打算參與示威。
上訴方援引案例,爭議控罪所列的時間及地點針對被告在該時該地的管有意圖,而集結在此前已發生,因此不能用作定罪基礎,極其量只能用於推論被告打算參與之後的示威。張官裁決時指,案發當時香港有嚴重擾亂秩序的行為,被告即時處於逃跑期間,但不代表示威活動已完全結束,明顯擬以雷射筆作攻擊性武器,有傷害他人的意圖。
20歲男生甄振嵐被控在前年11月11日,在屯門青賢街1個露天停車場,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記者:湯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