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召開本屆任期最後一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據了解,會上其中一個議程是討論有關議員宣誓前的酬金安排。根據新修訂的《基本法》104條公職人員宣誓條例,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者,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因此立法會亦需按法例調整做法。

根據現有做法,新任立法會議員可在宣誓前獲立法會預支開設辦事處及營運資金。據悉,行管會通過,由下一屆立法會起,新當選的立法會議員需獲確認通過宣誓後,才可取得有關預支款項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不過據了解,成功續任議員並不受此限,將可繼續獲立法會預支款項以留住班底,若未能通過宣誓則需要全數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