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提醒地盤承建商注意惡劣天氣下工作安全
10月11日
勞工處指,為確保建築工人在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全,當天文台預告將會發出警告時,承建商應在展開工作前盡早評估在惡劣天氣下工作的風險,以辨識和分析有關危害,以及為仍須於在地盤工作的工人制定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系統,包括安全計劃和緊急應變計劃,並提供個人防護裝備,及可供容身的安全庇護地方或構築物,保護工人不受強風、閃電或暴雨的影響。承建商應留意天文台發放的特別天氣提示及警告,時刻監察天氣情況的變化,以便作出適切的工作安排。此外,承建商應採取適當的應變措施,該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將所有棚架、圍板等加固拉緊,移除或縛緊鬆散的物料,並拆除棚架上的帆布;依照起重機製造商的操作手冊,將起重機吊臂擺放於適當及安全位置;及為起重機和其他高架起重機作適當接地防護,避免雷擊。
當警告在工作時間內發出,承建商應按既定的安全程序作適當安排。當建築工人在戶外地方進行工作時可能受到惡劣天氣,例如暴雨、雷暴和颱風的危害,便須立即停止工作,並到安全庇護地方暫避,直到天氣情況許可,才恢復工作。根據相法例,承建商須確保其起重機不得在相當可能危害其穩定性的天氣情況下使用。
當警告訊號除下後,承建商應立即進行安全檢查,評估惡劣天氣對工作地點所造成的影響,禁止任何人進入有危險的工作地點,及採取合適的安全措施,才安排工人返回工作地點。承建商應在復工後指示合資格人士或合資格檢驗員對戶外設備,如棚架、臨時支架、起重機械、吊船、電力設備及其他裝置,作出詳細檢驗,證明屬安全使用狀態後,方可恢復操作或使用。承建商亦應留意天氣報告,保持高度警覺,若雷暴、暴雨和颱風在除下或改掛較低警告訊號後再度來襲,須立刻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勞工處發言人指出,根據法例承建商及東主必須為其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違反有關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