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處《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列明,在八號風球、九號或十號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時,僱主不應要求僱員上班,除非雙方有事先協定工作安排。當八號預警或八號颱風警告已發出,除必要人員外,僱主應盡快安排僱員分批下班。若須安排必要人員當值,首要考慮他們在工作地點的安全。如工作地點因惡劣天氣影響而有潛在安全風險,僱主應安排他們返回安全的地點。
不過勞工處指《守則》是員工須往返工作崗位的情況而定,由於在家工作不需在惡劣天氣下往返工作地點,家居亦屬安全地方,所以《守則》未能覆蓋在家工作情況。因此,若員工仍需在8號或以上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時繼續開工,為免引起爭議,僱主與僱員應預先制定的工作安排及應變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爭拗及混亂。
至於正在工作崗位上班的員工,若遇上8號或以上風球,應何時收工?或一旦天文台改掛三號風球後須何時上班?綜合《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及《僱傭條例》,以下提供幾點可供參考:
● 除了需要在「極端情況」(8號風球或以上及黑色暴雨)上班的打工仔外,其他打工仔在8號風球取消後的兩小時,應留在原來的安全地點,而非立即啟程上班。 ● 天文台一般會在八號颱風警告前兩小時之內發出預警,讓僱主有充裕時間,按行業/機構的實際情況,提早讓僱員分批下班,以保障他們的安全和緩和交通擁擠。 ● 僱主不可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下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補償因發出八號或以上颱風、黑色暴雨和其他惡劣天氣警告或「極端情況」公布而損失的工作時間。 ● 打工仔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返回工作崗位,應盡快通知上司。在該種情況下,僱主亦應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