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就《港區國安法》發表的聲明,律政司發聲明回應指,制定《港區國安法》是合法行使國家主權及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維持堅穩,社會恢復法治和秩序,並讓香港居民可以在一個安全、平和的環境享受權利和自由。

聲明指,《港區國安法》明確指出特區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但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而《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依法律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同時,聲明續指律政司的檢控人員按照《港區國安法》和本地法律,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證據和適用法律,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有別。至於法官處理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職務,不受任何干涉。就如何根據《香港國安法》處理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的保釋,終審法院在2月9日頒發的判案書中已訂下相關原則。

聲明又回應就《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指出在首宗由高等法院審理的《港區國安法》案件中,被告接受在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而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他仍可享有公平審訊。

律政司又表示,基於迴避待決案件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