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航空兩名空少及一名空姐抵港後家居隔離期間違規而引發疫情,全社會為此付出沉重代價。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表示,雖然有說法指相關機組人員「客機去、貨機返」是走法律罅,當局難以追究,但其實防疫法例註明,獲豁免人士只限負責「供應香港日常生活所需物品」的貨運人員,空少或空姐若並非從事該職務,入境本港時卻以此身分作申報,便涉嫌犯罪,建議執法部門介入調查及考慮檢控。
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表示,香港法例第599E章《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列明,對若干到港人士實行強制檢疫,須於獲授權人員指派的地點或自行選定的地點接受檢疫,如未獲授權人員許可不得離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促執法部門調查走法律罅
對於國泰三名機組人員抵港後家居隔離期間涉嫌違規外出及聚會,是否可引用該條例檢控及定罪,黃汝榮說要視乎檢疫令指明檢疫的條款是否寫得清晰,以及接受檢疫者是否有合理答辯理由,例如寓所發生火災被逼離開等。
國泰機組人員乘客機離港、乘貨機抵港,從而避過客機返港人員須在酒店隔離十四日的規定,只需在家居接受醫學觀察,惹來不少批評,亦有意見認為他們走法律罅,當局難以追究,黃汝榮不表認同,指法例第599E章註明,適用於航空業的可獲豁免檢疫人士,須「對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或服務屬必要」,即貨運人員,而該法例第九條「向獲授權人員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屬罪行」註明,若入境本港時作虛假陳述,例如服務乘客的空姐訛稱貨運機組人員便涉嫌犯法,若定罪可處監禁六個月及罰款二萬五千元,建議警方等執法人員調查,以釋除公眾疑慮。
對於國泰被指允許機組人員「客機去、貨機返」,黃說若屬實,相信無可能不知道有關員工並非貨運人員,當局也可追究負責人刑責,一旦罪成可處罰款。
僱主國泰有轉承責任
民事方面,黃說若有人被染疫機組人員傳染而索償,勝訴關鍵是要證明對方傳染,例如經檢查兩者的病毒基因排序證明基本一致;相關場所如望月樓若要控告機組人員則有難度,因為若只有「純粹經濟損失」,而沒有人染疫或身體受影響,法庭一般判決會較嚴謹,「市民因今次疫情收入下跌,也可起訴機組人員,但同樣是『純粹經濟損失』,較難勝訴。」
黃補充,涉事人士亦可起訴國泰,因為僱主有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須承擔僱員在工作期間所作不當行為的責任,若法庭裁定機組人員在外「播疫」之際是「工作期間」,國泰亦要為此負上民事責任。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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