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去年10月6日接獲一名居住於屯門區的女子報案,指去年9月中旬發現家中飼養的一隻狗精神有異,懷疑牠曾遭不當對待,遂報警求助。屯門警區非常重視案件,案件列「殘酷對待動物」,並派遣動物罪案警察專隊作跟進調查。

警員經深入調查後,懷疑與報案人同住的一名44歲姓李本地男子與案件有關,遂於今年1月7日下午約3時在屯門區拘捕該名男子,涉嫌殘酷對待動物。他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2月上旬向警方報到,而涉事狗隻於案發後已交由相關團體照顧。

殘酷對待動物行為是嚴重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三條,殘酷對待動物的最高刑罰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警方非常重視及絕不容忍任何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必定積極跟進每宗個案,與愛護動物團體緊密合作以跟進 動物之福利。警方藉此呼籲市民,如發現有動物懷疑遭不當對待,應立即報警求助,為不懂開口說話的動物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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