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對夫婦訴請離婚,丈夫認為自己8年來作為「家庭煮夫」,應得到經濟補償,最終法庭判決妻子需付對方1.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83萬港元)!

根據內地傳媒報道,姓王妻子與姓李丈夫是自由戀愛後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對子女,但兩人經常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王女2012年起獨自外出打工,兩人分居後,子女跟隨父親生活,王女則較少照料孩子。王女去年7月提出離婚,李男訴訟期間提到自己作為「家庭煮夫」,日常要照顧孩子、為家庭付出應盡義務,離婚後應得到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瑣事引起夫婦感情不和,調解和好無效,應當准予離婚。此外,由於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李男負擔較多撫育子女的義務,王女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綜合王女的經濟收入情況及當地生活水平,泓院最終判王女結付李先生補償1.5萬元。

法院又提到,去年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無論何種財產制,夫妻離婚時,男方或女方均可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即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保護為家庭付出勞動多的一方合法權益。

事件引起網民討論,不少人都認為補償太少,「八九年時間,一萬五就打發啦?」、「只能說,婚內家務不值錢,少當家庭主婦/夫」、「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管男女,養孩子、做家務的價值,都不太可能被承認」、「說白了,家務帶孩子不值錢」、「果然,捨去工作犧牲自己在家帶孩子不值得,一萬五,請個保姆都請不不了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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