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發言人表示,一名公屋申請人在2019年向房屋署遞交的一份申報表內,申報她的婚姻狀況為離婚。其後經調查揭發,她事實上已於2013年再婚。根據現行政策,她的公屋申請必須與其配偶一同提出。她承認刻意隱瞞婚姻狀況,希望藉此加快獲配公屋。

該名申請人因就申請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較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及閱讀過感化報告後,昨日(1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4周(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立即下載
| 全新《星島頭條》APP : 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