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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1日10名男女涉在尖沙嘴一帶參與暴動,10人否認控罪受審後,游德康法官今早於區域法院裁定9人罪名成立,26歲男被告梁俊偉罪脫。

游德康法官休庭半小時讓律師索取指示,9名罪成被告的家人均衝到犯人欄前哭成淚人,爭取時間與對方交談。游官需時考慮辯方求情,案件押後至3月5日星期六早上9時半判刑,9名罪成被告還柙候判。

梁俊偉(啡色頸巾)罪名不成立。
梁俊偉(啡色頸巾)罪名不成立。

10名被告依序為女學生劉維穎(21歲)、冷氣技工郭嘉輝(23歲)、學生張文俊(19歲)、女學生梁卓華(24歲)、送貨工黃奕瑋(22歲)、梁俊偉(26歲)、吳紹勤(31歲)、韋婷婷(27歲)、卓麗馨(25歲)及潘慧雯(43歲)。10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 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其他人參與暴動。26歲男被告梁俊偉被裁定罪脫。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晚6時38分起,暴動區域約有2000名示威者集結,他們身穿黑衣、戴著頭盔、眼罩、防毒面具等保護裝備,以水馬、雨傘、垃圾桶等雜物築起路障,佔據行車線及栢麗大道一帶。警方多次呼籲示威者散去但無效 ,示威者更用雜物阻礙警署出入口、向警署投擲硬物、用雷射筆照射警署,及將一個約高4米的鐵架橫躺在栢麗大道。他們又不斷撬起地面磚塊,有人打開雨傘掩護撬磚者。晚上8時18分,警方沿彌敦道推進,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其間在暴動區域內截獲10名被告。

罪成被告還柙候判,囚車駛出法院。
罪成被告還柙候判,囚車駛出法院。

部分被告的辯解是他們聽到警方警告後沒有時間離開暴動現場,導致警員誤以為他們曾經參與暴動而錯誤將他們拘捕。游官裁定當晚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在晚上6時38分已經開始,並一直持續到警員在7時35分在彌敦道向集結人士推進。當時現場警員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集結人士若不想被認為是暴動參與者,必定知道應該盡快離開現場。游官遂裁定身在現場的被告,無論是在柏麗大道上被截停,還是在美麗華廣場附近被截停,沒有機會離開暴動現場的說法不能成立。

梁俊偉(啡色頸巾)罪名不成立。
梁俊偉(啡色頸巾)罪名不成立。

根據9名被告當時身上衣物及裝備,以及被警員截停的時間及位置,被告又選擇不在有機會時離開,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身處暴動現場意圖參與暴動,並非以旁觀者身分逗留暴動現場,意圖透過自己的衣物及裝備來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及支持在場投擲磚頭、汽油彈等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士,與他人共同參與集結暴動。

罪成被告還柙候判,囚車駛出法院,警方在場維持秩序。
罪成被告還柙候判,囚車駛出法院,警方在場維持秩序。

唯一罪脫被告梁俊偉(26歲)當晚約在8時15分在堪富利士道路口佐丹奴被截停,他指自己被截停前沒有踏足彌敦道暴動現場,只是路過。警方指梁當時身穿深藍色T恤、黑色長褲,背上灰黑色背包,手持一把黑色長雨傘,見到警方設立防線便立即掉頭跑,警員上前截停時梁突然「發難」用力反抗。

罪成被告還柙候判,囚車駛出法院,警方在場維持秩序。
罪成被告還柙候判,囚車駛出法院,警方在場維持秩序。

游官從涉案片段看到,梁與親兄離開滙豐銀行後,因為前方不可以通過,沒有特別事情發生,於是乎掉頭離開。而且警員衝向梁時,梁沒有逃跑,只是舉高雙手「攝」過去,而舉高雙手並不等於曾參與暴動。游官裁定警員供詞「如此地不可靠」,雖然梁背包中均有示威者慣用的裝備,但由於梁在暴動發生時沒有身處暴動現場,不可能曾以任何方式鼓勵或支持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可被視為與他人共同參與暴動,故必須裁定梁罪名不成立。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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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時間:10:05
更新時間:11:58

梁俊偉(啡色頸巾)罪名不成立。
梁俊偉(啡色頸巾)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