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昨日公布,由2月5日起將從海外地區抵港人士的強制檢疫期調整為在指定檢疫酒店╱指定檢疫設施強制檢疫14天,並於其後7天自行監察。在2月5日前抵港,並在2月5日或之後仍須按原有檢疫令而在指定檢疫酒店╱指定檢疫設施接受第15天至第21天檢疫的人士(即在1月16日至2月4日期間從海外抵港的人士),衛生署會安排他們在檢疫期完成前分批有序地進行檢測。若他們獲得陰性檢測結果,並已完成最少14天的檢疫,便可陸續獲安排離開指定檢疫酒店╱指定檢疫設施。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根據上述安排,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在指定檢疫酒店╱指定檢疫設施(見註)完成14天強制檢疫期後應到僱主住址自行監察及接受強制檢測。處方明白有些僱主因家庭狀況或家居環境等考慮,或希望安排外傭到持牌酒店或賓館完成自行監察。

因此,完成14天強制檢疫期的外傭除可遷入僱主住址自行監察及接受強制檢測外,政府也將容許外傭在持牌酒店或賓館進行自行監察。然而,這些持牌酒店或賓館必須並非用作指定檢疫酒店╱指定檢疫設施,以免與仍在進行14天強制檢疫的人士交叉感染。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合約)第3條,外傭在港獲聘用期間必須在合約內訂明的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因應上述考慮,勞工處處長已根據合約第15條,原則上同意外傭可於完成14天強制檢疫期後到並非作為指定檢疫酒店╱指定檢疫設施的持牌酒店或賓館完成其後的自行監察,而無須向勞工處申請。有關安排必須得到僱主及外傭雙方同意。除了持牌酒店或賓館,外傭不能在並非僱主地址的地方進行自行監察。指定檢疫設施╱指定檢疫酒店名單分別載於勞工處的外傭專題網站(http://www.fdh.labour.gov.hk)及政府指定檢疫酒店計劃專題網站(http://www.coronavirus.gov.hk/chi/designated-hotel.html)。持牌酒店和賓館名單則可參閱此連結:

https://www.hadla.gov.hk/tc/hotels/List_of_licensed_hotels_and_guesthouses.html

外傭離開指定檢疫酒店╱指定檢疫設施後,須按照強制檢測公告於抵港第16天和第19天接受強制檢測。

如外傭及其僱主對僱傭事宜有任何查詢,可致電勞工處24小時熱線2717 1771(由1823接聽)、發送電郵至fdh-enquiry@labour.gov.hk或經專題網站(http://www.fdh.labour.gov.hk)的網上表格與勞工處聯絡。
 
註:如從A組指明地區來港的外傭,已在香港、內地、澳門或經世界衛生組織指明當地監管機構為嚴格監管機構的地區完成疫苗接種,他/她們可在一般指定檢疫酒店接受強制檢疫。完整地區名單見網址:
 http://www.coronavirus.gov.hk/pdf/places_of_issuance_recognised_vaccination_record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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