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國慶日,屯門大會堂外有示威者聚集,期間向警方投擲雜物,亦有人嘗試「搶犯」,3名涉案男子被控非法集結、暴動等4罪。他們否認控罪,經審訊後23歲髮型師助理今日於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其餘2人則罪脫。罪成被告須還柙至2月22日,以待法庭為他索取背景報告後始判刑。
3名被告依次為葉浩軒(23歲,髮型師助理)、冼瀚天(23歲)及劉昌鵬(22歲)。葉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文娛廣場外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襲擊警員14159,以及管有兩支噴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冼及劉則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引述案情指,警方驅散時拘捕了數名人士,其後示威者施襲,當警方退回大會堂時,再被投撙水樽雨傘等的雜物。被告葉浩軒身穿黑衣舉起手持的棍狀物體衝向側門外的警員,引來其他人附和更搶奪了一名已被捕的女子。這些人懷有共同目的行事,控方所指的範圍已經從非法集結演化為暴動。況且他穿上手袖、手套及使用蒙面物品,在衝向警方前處於襲擊警員的示威者之中,必然知悉自己正身處暴動現場,裁定他有參與暴動。
就襲警罪而言,高官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警方無理拘捕該名女子,故葉並非因相信警員不是在執行職務而犯案。他舉起手上的長型棍狀物體快速衝向警方,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他有意圖襲警。而葉被捕時管有兩瓶噴漆,再考慮到較早前有人曾使用黑色噴漆塗鴉燈飾牌坊,裁定他有意圖損壞財產。
至於冼瀚天和劉昌鵬,高官考慮到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在被捕前的去向及作為,亦不能肯定他們有否使用背囊內的物品,即防毒面具、頭盔、生理鹽水等。法庭另顧及到警員在驅散前並沒有發出任何警告,擾亂秩序的行為集中在大會堂對出的空地,和他們被捕位置不算近,不能肯定他們必然目睹事態發展。高官故接納辯方說法,冼是剛巧看到一名無辜市民跌倒而上前協助,而劉昌鵬被制服前已跌倒,並非如警員14908所言,期間激烈反抗,事前更衝向自己。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替葉浩軒求情指,本案的暴力程度較其他同類案件底,且歷時不長,設施沒有大規模被破壞,對公眾造成的滋擾較低,建議替犯案時僅20歲的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高官表明拒絕,因就案件嚴重性而言,年齡非減刑因素,另拒絕冼瀚天的訟費申請,認為他自招嫌疑。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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