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證監會、公安部、國資委和銀保監會四部委昨日聯合發布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簡稱《監管要求》),強化了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監管的要求,四部委亦將共同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嚴厲查處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證券報》報道,《監管要求》重點整合了其他監管文件矛盾或重複的內容,具體來看包括4方面修訂,包括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合併報表外的主體提供擔保、上市公司佔用擔保的整改要求、四部委查處違法違規的規範。

當中較受外界關注的是《監管要求》對股東佔用資金的嚴格規範。《監管要求》明確,上市公司應防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佔用,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佔上市公司利益,也不得佔用上市公司資金。

《監管要求》也指出,上市公司不得以6種方式,將資金直接或者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包括墊支工資福利、有償或者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等。

《監管要求》要求上市公司應對其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已經發生的資金往來、對外擔保情況進行自查,對於存在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問題的公司,應及時完成整改,維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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