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中學男學生去年7月在荃灣梨木樹(二)邨住所附近被警員截查時,在斜孭袋中搜出摺刀及小刀,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屈麗雯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被告供稱2刀用以兼職時割開包裝和紙皮箱,案發時分別摺合及放置於膠套內,而被告正朝住所走,附近無示威場面,故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屈官裁決引述涉案摺刀長5厘米,張開後長12厘米,而小刀則長7厘米,被告任職兼職爆谷店店員,警誡下及作供時曾供稱2刀用以割開包裝和紙皮箱,控方亦同意2刀本質上非攻擊性武器。屈官續指案中爭議在被告藏刀是否有意傷人,被告在深水埗特賣場買刀,卡片刀包裝上更附有多功能說明,控方無實際證據反駁。
屈官分析被告案發當日毋需上班,管有2刀情況可疑,然而2刀當時放於斜孭袋中,摺刀呈摺合狀態,卡片刀則在黑色膠套內,並不可以隨時使用,加上被告當時朝住所方向走,附近沒有衝突和示威場面,截查時表現平靜合作,即使曾旁聽反修例運動案件亦不代表具傷人意圖。屈官最後指被告身上無其他示威常見物品例如防毒面具和眼罩,其住所亦未有檢取證物,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劉智曦被控在2021年7月23日在梨木樹(二)邨松樹樓地下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把小刀及一把摺刀。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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