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0日紅磡有示威者集結,15歲少女等4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管有炸藥及襲警等5罪,經審訊後法官陳廣池今於區域法院裁定各被告全部罪名成立。陳官指,根據各人的被捕時間和裝束,裁定他們均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押後至2月25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報告,被告須還柙候判。
陳官裁決指,15歲女被告被捕時攜有50支生理鹽水,質疑她是中學生而非醫護學生,為何要帶備這些物品。而案發時是8月凌晨,她雙手戴上防曬袖、戴頸圍和勞工手套。其背包中亦被搜到雨傘、3M護目鏡,不相信她是路過港鐵黃埔站A出口的路人,而是打算經港鐵站逃離現場。陳官指即使她不是原初集結者,亦肯定她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
而就被告唐健龍被捕時間、裝束及背包被搜到的3M防毒面罩、外科口罩等物品,陳官裁定他不是旁觀者,而是在警方驅散集結人群時欲逃到港鐵站。
被告姚子浩凌晨約12時在黃埔港鐵站A出口內被截查和被捕,與非法集結的時間吻合,他明顯想借乘港鐵或其他港鐵站出口逃之夭夭。陳官亦認為姚背包內的白T-shirt是方便逃走時更換。至於辯方證人供稱姚需要在工作時使用雷射筆,陳官指是自圓其說,因為工作用具不須隨身攜帶,即使公司物品亦可作其他用途,裁定姚的上司不是誠實可靠證人。
陳官亦憑被告張漢東的裝束及被捕時管有的裝備裁定他不是路人,並指他管有的對講機和航拍機等物品可被視為原初集結者。同時裁定他襲警、管有炸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
被告25歲保安員張漢東、22歲技術員姚子浩、15歲李姓少女,以及19歲學生唐健龍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張漢東另被控襲警、管有炸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彈射器連彈珠、刀和錘等攻擊性武器罪。姚子浩另被控管有雷射筆等攻擊性武器罪。
法庭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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