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前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涉嫌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支雷射筆,遭警員截停時掙扎逃跑,其後在醫院驗傷時將手提電話重置。方仲賢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和妨礙司法公正3罪受審,法官游德康今早於區域法院裁決指方仲賢購買10支雷射筆非常讓人懷疑,惟現場既非示威場合,筆中又沒有放入電池,故難定奪雷射筆實際用途,游官裁定方仲賢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但警員有合理基礎去懷疑和截停方仲賢,而方卻逃跑及明顯用力掙扎抗拒警員,而電話重設時,方仲賢為唯一可能接觸到電話的人,故游官裁定其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游官押後判刑至下月3日,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方仲賢須還柙看管。
游官拒絕接納方仲賢購買雷射筆用以觀星,方既非任何觀星會會員,亦無相關書籍,涉案藍色雷射筆亦不宜觀星,功率也太高。然而游官指雷射筆本非傷人物品,案發所在無示威活動,方身上沒有保護裝備,衣著有如一般途人,即使相信方會分發他人用於示威,雷射筆入上電池後可以傷害他人皮膚,方亦可用於照射建築物外牆壯大聲勢、照射警方攝錄機破壞感光組件、擾亂警員心神等不同用途,不必然具傷人意圖,故難定奪雷射筆實際用途。游官指方購買10支雷射筆妄顧分發他人後或會傷害到他人眼睛皮膚,雖然非常讓人懷疑,惟亦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游官續指方購買10支雷射筆,而且曾有警員因雷射筆受傷,故有合理基礎懷疑方干犯罪行上前截查。游官又指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警員截停方時曾出示委任證,又表明警員身份,方卻一見到警員便彎身逃跑,另外2名警員到場協助拉住方時仍掙扎,明顯用力抗拒,故裁定其拒捕罪成。
游官再提到方送院時,警員曾在救護車上表明將檢取方電話,要求方停止使用並關機,晚上8時許送到醫院分流站,9時許帶到樓上病房後才檢取方電話,其時發現電話已無SIM卡,其後再發現沒有通訊及通話紀錄,亦僅有3張相片檔案。游官指出電話於8時35分重設,根據證供方當時在急症室應診格內保管手提電話,身旁醫護人員又從未接觸該電話,推論方是唯一可能接觸到電話的人。游官分析方自2019年起使用Facebook 及Instagram,案發時曾邊走邊使用手機,狀似通電話,而且受查時處處與警員針鋒相對,可見是次屬深思熟慮部署的購買行動,案發時必曾用以通訊,電話檢取後卻空空如也,推論電話在方保管時取出了SIM卡,而方重設電話刪除資料必然阻礙警方調查,影響司法程序,損害司法行使管轄權,裁定其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23歲歲被告方仲賢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於同日在桂林街135號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52338林發建;及同日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前,將它重新設置。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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