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在憲報刊登《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取消使用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安排。

條例草案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等8條現行與「對沖」安排相關或包含取消「對沖」安排後,須相應修訂的條款的法例/附屬法例。取消「對沖」安排將由指定日期起生效。在轉制日後,僱主不可以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至於僱主的自願性供款及其累算權益,以及歸因於僱員服務年數的酬金,則可繼續用於「對沖」轉制前或後的遣散費/長服金。

條例草案建議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如僱員在轉制日之前已受僱,僱主可繼續用其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不論是在轉制日前、當日及之後作出及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對沖」僱員在轉制日前的受僱期所產生的遣散費/長服金(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前部分)。此安排有助減低在轉制日前引發大規模裁員潮的風險。否則,有些僱主可能會在轉制日前解僱僱員(特別是服務年資較長的僱員),以趕及使用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長服金。

現時遣散費/長服金的計算比率為僱員服務滿一年可得最後一個月工資的3分之2,每月薪金上限為22,500元,而遣散費/長服金的最高款額為39萬元。條例草案不會改變遣散費/長服金的計算比率及上限。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前部分會以轉制日之前最後一個月的月薪及當時的受僱年資計算,而轉制日後的受僱期所產生的遣散費/長服金,則按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工資及轉制日後的受僱年資計算。

條例草案亦會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訂明根據《僱傭條例》獲發的遣散費及長服金不屬應課薪俸稅入息;並就《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代位權及計算涉及減薪個案的遣散費特惠款項的條文作出相應的技術性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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