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二十歲人,曼聯前鋒格連活特犯下公眾人物最忌諱的刑事案,誰都猜得到他已經前程似「咁」。只是對於他保釋期內停操停賽,每星期照支七十九萬港元周薪,恐怕許多球迷較難理解,其實英超早有類似案例,中間牽涉不少法律問題,值得討論一下。
曾有幾名英國律師論述格連活特案,提到過往案例,以前曼城名宿阿當莊臣的最為經典,他在一五年四月被控性侵一名十五歲少女,卻拖到一六年二月第一次審訊,才承認四項指控的其中兩項,結果前後從新特蘭白拿了將近一年薪水。原因非常簡單,英超聯賽的標準合約條款,對球員的保障非常周到,只要法律上一日未定罪,一律帶薪停職,而且停操停賽令最長只准十四日,延長得要雙方同意。
就以格連活特個案為例,約莫兩星期前被曼聯判罰停操停賽處分,但按○三年與職業球員協會(PFA)與英超達成的集體談判協議,球會最多只能罰球員停職十四日,並且必須照常支薪,理論上目前格連活特已經夠期,可以重新跟操甚至比賽。只不過,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球員的臉皮亦未必厚到敢坦然面對公眾,曼聯只能以滾動方式,不斷延長「青木」的停操停賽期,期間還得繼續出糧,直到一年半載之後,審判得出結果。
查實英超過去一年多,不乏相同案例,曼城左閘班捷文文迪、愛華頓中場基菲爾施古臣等,同樣大案纏身,球會沒有公開透露是否還在支付工資,但英國律師認為可能性非常大,因為案件尚未判刑,無法引用標準英超合約中的「嚴重不當行為條款」,停止支付工資甚至解約,球員僱傭合約與商業贊助合約,完全是兩碼事,不可能像Nike與格連活特分手那麼容易。
就算格連活特日後被裁定有罪,曼聯也不是隨便可以炒人。若「青木」罪成又被判處三個月或更長時間的監禁,紅魔鬼最易處理,提前十四日通知球員,即可終止僱傭合約。萬一格連活特沒有被起訴或被判無罪,又或者被判有罪但刑期少於三個月,球會形象受損的曼聯,雖然可以解僱他,情況會異常複雜,搞不好要弄上仲裁庭,球會當然可以私下和解,賠一筆錢送走球員,問題是花錢補償一個刑案疑犯,如果消息外泄,將會是一場公關災難。
法律面前,曼聯可能比罪有應得的格連活特更加頭痛。(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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