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一名居住於粉嶺祥華邨的公屋居民,在去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過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該家庭的資產上限為245萬元)。其後經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全權擁有一幅位於上水已興建住宅物業的土地,資產淨值約為1,500萬元。他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分別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及第27a)條,被房屋署作出檢控。

被告昨日(15日)下午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的交替控罪。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兩項控罪分別被判監禁10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2,000元。

發言人表示,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是用作釐定租金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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