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通行證」昨日起生效,12歲或以上市民須至少接種一劑新冠疫苗,才能進入食肆及商場等指明表列處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有關安排與內地及世界各地採取的相類似措施一致,並不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
鍾麗玲在報章撰文表示,私隱權與眾多權利一樣,並非絕對權利,新冠肺炎疫情危機當前,在維護公眾利益的大前提下須作取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列明,在公共緊急情況下,私隱權與眾多權利一樣,可在絕對必要的限度內受限制。
鍾麗玲又指,私隱公署已審視「疫苗通行證」的設計及功能,指使用者在掃瞄二維碼的過程中不會顯示個人資料;而系統收集的到訪紀錄會經過處理,處所人員無法查閱,資料只會暫存31日,當局亦只會在有確診者到訪處所時,處理資料作流行病學調查,故認為「疫苗通行證」的設計已保障使用者的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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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通行證|鍾麗玲:安排與世界各地一致 不違反私隱條例
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