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就《僱傭條例》(第57章)作出3項主要修訂,相關修例草案今日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強調,修例目的是為了更好保障僱員的僱傭權益,以及鼓勵僱員接種疫苗。

羅致光表示,有關修訂並不是要求或鼓勵僱主解僱未能符合第599L章接種疫苗規定,或拒絕出示接種疫苗證明的僱員。有關修訂只是在僱主因僱員無合理原因卻未有接種疫苗而作出解僱的情況下,免除被指稱不合理解僱的責任。他又指,僱主應鼓勵僱員接種新冠疫苗,以保障僱員自己、其他僱員及社會大眾的健康。此條款設有日落條款,當新冠疫情受控及疫苗接種不再構成公共健康重大考慮時,將予以廢除。

羅致光說,政府建議在《僱傭條例》中訂明僱主可在向相關僱員發出不少於56日(即八個星期)的書面通知後,要求僱員出示接種疫苗的證明。除非有充分醫學理由,如僱員未能遵守第599L章下「疫苗通行證」計劃的接種疫苗要求並出示證明;或在第599L章不適用的情況下,僱員未能出示已接種任何政府認可的新冠疫苗的證明,因而被解僱,屬《僱傭條例》下解僱的正當理由。在第599L章不適用的情況下,除持有效的醫學豁免證明書的僱員外,正在懷孕或餵哺母乳的僱員,以及正值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病首六個月期間的僱員,亦可獲豁免。

羅致光強調,疫情對本港的衝擊史無前例,有切實需要在保障公共健康及維護僱員權益之間作出適當平衡。在社會各界同心抗疫的關鍵時刻,他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讓受疫情影響的僱員盡早獲得相關保障,以及釐清僱主和僱員的權責。

更多第5波疫情資訊,請到以下專頁瀏覽(按此)
立即下載|全新《星島頭條》APP: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