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土地發展流程,發展局建議修訂《城規條例》等5條法例,將可加快收地程序18個月等。政府認為,有空間精簡及更新規劃及發展制度中較為關鍵的程序。希望藉著今次機會簡化過於繁複的步驟。
政府有意修訂《城市規劃條例》、《收回土地條例》、《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鐵路條例》及《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除了《環評條例》將由環境局提出修訂外,其餘五項條例由發展局提出修訂。
- 第一項修訂,政府有意精簡及縮短若干法定時限
就第131章 -《城市規劃條例》發展局建議縮短制定法定圖則時間,包括合併現時多輪申述或意見的提交;並容許公眾提交預先錄製的影片作申述。同時檢討現時城規會在審議申述及邀請申述人出席會議方面的安排(例如城規會可否只按實際需要邀請個別申述人出席會議回應問題),務求更有效率及更聚焦地處理意見以達至決定。
就第127章 -《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370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以及第519章 -《鐵路條例》,發展局建議,縮短處理反對意見的期限、 訂明政府對每項反對意見作出回應的次數上限、 加入或擴闊「小型工程」的定義以使程序更有彈性
- 第二項修訂,政府建議避免重覆執行性質相近的程序
就第131章 -《城市規劃條例》,發展局在文件中文問:「能否指明已在另一條例下就同一項目提出的相同反對意見將不會再獲處理?」。發展局稱,既然修訂法定圖則時會有公眾諮詢,建議刪減《城市規劃條例》第12A條下就個別改劃申請進行的公眾諮詢。
- 第三項修訂,建議明確授權政府部門可同步進行不同程序
發展局建議,如果改劃土地是為了實現指明的 「 公共用途 」 , 當行政會議核准有關規劃用途, 會同一時間核准所需的收地。
發展局建議修訂第127章《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124章《收回土地條例》。發展局建議, 明確指明無須等待有關工程獲得撥款,也可核准收地和發放相關補償。以及明確指明容許「邊填海、邊規劃」。
- 第四項修訂,政府建議理順不合時宜或不清晰的安排。
就第131章 -《城市規劃條例》,發展局提出:「能否容許行政會議局部核准法定圖則,令大綱圖範圍內的發展項目不會因個別地盤涉及的爭議而延遲。」
發展局建議,限制第12A條改劃圖則的申請資格,使有條件落實發展的人(例如業主)方可申請。並表明城規程序是聚焦土地用途和發展參數等事宜,關乎賠償事宜的申述不會被視為有效申述
就第124章 -《收回土地條例》、第127章 -《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370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519章 -《鐵路條例》,建議規範收地前進行諮詢和處理反對意見的法定程序。(於其他條例下完成有關程序的除外)
同時指明於《收回土地條例》下有權利提出反對的人限於擁有土地權益或土地使用人,而賠償金額不是有效的反對理由。以及明確賦權政府可將已收回的土地用於原本的公共用途以外的其他公共用途。
- 第五項修訂,發展局精簡各項程序以更有效運用公共資源。
發展局建議,要求覆核城規會決定的申請人提交覆核的理據。收緊城規會接納申請人就規劃申請提交「進一步資料」的次數或時限。並授權局方/署方高層人員批准較簡單的程序事項,減省層層審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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