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早前在《財政預算案》提出暫緩業主對特定行業商戶追租半年,減免受影響租戶的租金負擔,但因社會有聲音反對而作出多項修訂。政府今日(16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就《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草案》提出5項改善措施,包括列明保護期只為期3個月;受措施影響的物業,業主租戶可順延繳交差餉;如業主和租戶達成減租協議,便不受措施規管等。而草案將於本周五(18日)刊憲,並於下周三(23日)於立法會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政府提出的修訂包括列明「保護期」只為期3個月,由草案成為法例的生效日期起計,並刪去《財政預算案》所建議可將其延長3個月的選項;其次考慮到部分業主借款人因暫緩追討欠租而可能面對的短期財政困難,政府建議訂立相應的暫緩期,禁止貸款人因業主借款人未能償還相關的有抵押貸款而採取行動,金管局會負責監督這項暫緩措施的執行情況。

草案列明提供短期保護的指明處所,包括表列處所、餐飲業務處所、補習學校、用作經營郵輪業務、流行音樂會業務以及藝術文化界的表演藝術團體用作營運其業務的處所等。

條例草案又列明,如在保護期內,業主與租戶簽訂協議,可獲摒除於暫緩措施的適用範圍之外;同樣,如在該段期間內,貸款人與業主借款人簽訂類似協議,也可獲摒除於暫緩措施的適用範圍之外;如受影響物業的業主或租戶提出要求,其所須繳付的差餉及地租可以延期繳付,且毋須支付附加費或利息。

而就個別持有指明商用處所並依賴有關商用處所的租金收入維生的業主,例如年長業主,政府會透過「百分百擔保個人特惠貸款計劃」為其提供相等於3個月租金的免息墊支貸款,上限為10萬元。

至於懲罰方面,違例者會被處以罰款,金額相等於聲稱屬還款違約的款額的兩倍且不少於5萬元 ,但如法庭認為判處較低罰款是公平公正的做法,則作別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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