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破曉行動」期間,有示威者在上水一帶堵路及縱火,24歲問卷調查員當場被捕,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入獄12個月。被告不服上訴定罪,法官李運騰今早在高等法院公布判詞駁回上訴,指上訴人打扮、逃跑等足以推論其參與涉案非法集結,現場警方小巴沒有警察標記、拘捕警員戰術背心上沒有「警察」字樣亦無足輕重,「任何一個正常合理的人也只需看一眼便知道是警察」。

李官認為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已全面準確地考慮了案中所有證據,根據證據,裁定案發時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附近非法集會,無可推諉。李官引述原審裁判官考慮,包括當時黑衣人正在非法集會,上訴人譚禹軒黑衣圍巾手套打扮與示威者吻合,在警方展開拘捕後短時間內衝上天橋,看見拘捕警員後轉身逃跑,背部多次被胡椒球彈擊中、背囊被捉到亦不停下,上述情況本質上不可能是巧合。李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有足夠證據推論上訴人參與涉案非法集結,裁斷穩妥。

判詞續指現場警方小巴沒有警察標記,但「不尋常地停在道路交界處」,有一批穿制服乘客齊齊下車,甚至有人手持長槍,情況不尋常,必會引人注目,即使拘捕警員戰術背心上沒有「警察」字樣,亦已無足輕重,「任何一個正常合理的人也只需看一眼便知道是警察」,合情合理,故不影響定罪,駁回上訴。

案中3名被告依次為24歲補習老師陳彥陽、24歲問卷調查員譚禹軒及23歲廚房工人張瑞麟,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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