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婦人承租一間屋給弟弟居住,沒想到弟弟在屋自縊,物業頓變凶宅。房東索償物業貶值的經濟損失。法官最認定房屋價值減損217萬元新台幣(下同,約59萬港元),並由死官判官女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房東217萬餘元。

台媒報道,官姓婦人201812月開始承租一間農舍給弟弟居住,而在去年2月,官弟在農舍自縊身亡。業主指控,這棟農舍原本價值860萬元(約235萬港元),變成凶宅後,物業價值損失達580萬元(約158萬港元)。業主指,承租人官婦女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導致弟弟農舍輕生,官女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官婦未在出庭作證,也沒遞交書狀答辯。

法官指出,業主指控官婦未盡承租人保管租賃物的善良管理人責任,說法不能成立,但死者生前可以預知會造成建物變成凶宅,因此死者輕生行為,確屬以違背善良風俗方式加損害於他人,遺產繼承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官參考不動產估價師的鑑定意見後,認定農舍價值減損217.6萬元(約59.5萬港元),官婦應向業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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