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時,涉嫌恐嚇一名報館記者,其後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再遭駁回,黎智英遂申請訟費。法官陳慶偉今午於高等法院公布判詞,指律政司一方雖然敗訴,惟兩項上訴議題中,其中一項成功獲法庭接納,故判黎智英只可得一半訟費,並須支付稍早前處理履行責任令聆訊訟費。

陳官判詞引述黎智英一方法律代表反對律政司上訴時,指出罪脫裁決基於事實裁定,無關法律爭議,但當日法庭處理履行責任令時才發現聆訊並無必要,律政司一方已清楚交代涉案議題,認為如黎智英一方法律代表處理手法更佳,則可免卻聆訊,故黎智英須支付當日聆訊訟費。

除此之外,陳官處理上訴時,發現原審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有犯錯,律政司兩項上訴議題中其中一項成功獲法庭接納,黎智英一方所指無關法律爭議一說並非屬實,故判黎智英只可得一半訟費。

黎智英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興發街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傷害並意圖使他受驚。陳官早前裁決指黎智英財雄勢大,兩度回頭出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又拍下事主容貌,尋常人均可能會受驚,惟難以因為黎曾否認「唔會諗到話真係用黑社會搞佢」而反過來肯定「搞」帶威脅意味,故駁回律政司上訴。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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