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律界議員林新強昨於立法會上直指律政司漠視法律業界的訴求,有關業界執業模式的法律條文,拖延24年仍未落實。律政司發言人回應,訂立律師執業規則的權力由律師會理事會掌握,如要落實《1997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內關於容許律師在香港以有限公司形式執業的條文,需要由律師會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訂立兩條規則及修訂17條附屬法例,而事先須取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批准(包括原則上批准及修訂規則定稿最終批准)。
律政司強調,主要工作是審核律師會的擬稿的格式及行文確保符合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基於律師是自我規管的專業,相關規則和附屬法例的草擬進度,悉由律師會掌握,律政司無權影響律師會的工作。
另律師會就兩條規則及16條附屬法例所發出的擬稿,律政司已經全部回應並向律師會提供修訂稿,但大部分仍然有待律師會跟進;餘下一條律師會仍未向律政司發出擬稿。同時,根據律政司的資料,律師會只取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原則上批准,但對於該兩條規則及17條修訂附屬法例,仍未取得最終批准。
發言人又指,由1997年6月至今,律師會數度需要較長時間作出跟進,例如律政司於2012年3月向律師會提供《律師法團規則》英文本的第11稿,律師會在四年多後直至2016年11月17日才向律政司提供經修訂的擬稿;而在此期間林新強於2013年至2014年擔任律師會會長。再者,律師會亦曾在由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主動向律政司要求暫時中止相關工作。
律政司強調,一直全面配合律師會就法律草擬的格式及行文作出審核。而律政司與律師會保持著緊密溝通和良好合作關係,並與理事會代表定期會面,就法律專業服務交流,若律師會在這方面有意見,必定會向律政司提出,律政司會仔細研究相關建議,推動法律界的發展,積極拓展市場和提昇業界的競爭力。
對於林新強曾經就相關事宜於4月6日在立法會提問,律政司已提供全面和詳盡的回覆,解釋一般立法工作的流程以及在草擬該兩條規則及修訂該17條附屬法例方面的進度。此外,律政司早前回覆林新強的信件時,亦清楚指出訂立有關規則和修訂有關附屬法例的主體責任在於律師會。至於林新強指律政司要求律師會回應多條問題,律政司必須強調,法律草擬科有責任確保非政府單位擬備的條例草案和附屬法例符合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對於有人員履行職責而被形容為「情況令人沮喪」,律政司指出這是一個有欠公允的說法。儘管如此,律政司仍然會秉持一貫專業精神處理職務包括法律草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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