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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已於本周日(1日)起實施,昨日(5日)廣東省衛生健康委權威解讀時指,《辦法》明確列明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實行全口徑生育登記制度,並在登記流程、辦理材料和辦理時限等方面更加優化及方便民眾。

1. 《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為《生育登記管理辦法》

新修訂的《條例》刪除有關「再生育審批制度」的條款,並在第20條規定「生育子女應當辦理生育登記。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工作,並通過加強政務數據共享、優化辦事業務流程等方式推進生育登記服務便利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另行製定」。

為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和國家工作要求,省衛生健康委重新修訂完善了《辦法》。《辦法》名稱由原來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為《生育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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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將「生育登記證明」更改為「生育登記憑證」
《辦法》界定和釐清生育登記、生育登記辦理機構和登記人等概念,規定「生育登記工作是完善人口監測體系,準確掌握群眾生育狀況及服務需求,及時提供生育服務的基礎性工作」。

《辦法》將「生育登記證明」更改為「生育登記憑證」,明確指出「生育登記憑證是辦理機構為登記人辦理生育登記時出具的憑證,不作為相關生育行為是否符合《條例》的依據」,強調生育登記的中立及客觀性,僅作為人口監測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為制約群眾生育的工具。

此外,衛健機構會主動採集尚未辦理生育登記夫妻的信息,並在與當事人核實後,做好登記工作,淡化生育登記的「申請」色彩,強調基層辦理機構的主動登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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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限在粵生育登記的戶籍
為實現出生人口監測工作的全覆蓋,及時掌握群眾的生育意願,對辦理生育登記的登記主體,《辦法》進行了以下幾項拓展,包括(一)延續未婚生育人群可以辦理生育登記的規定;(二)不限定登記主體的戶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戶籍人口均可辦理生育登記;(三)不限定辦理生育登記的孩次,不論三孩內或三以上,均可以辦理生育登記;(四)不限定辦理的地點,不論戶籍地或現居地均可辦理登記。

4. 取消再生育審批
在「三孩生育政策」實施前,符合原《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的人,亦需經過審批後才能生育;但新《條例》實施後,則對所有生育行為統一施行登記服務。

《辦法》規定的生育登記屬於法定的行政登記,「凡生育子女的,均應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一般應在子女出生前辦理,未及時辦理的在子女出生後也可補辦。《辦法》強調,辦理機構要及時轉變工作理念,從過去的審批管理轉變為提供登記服務,方便及服務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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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簡化程序更便民
《辦法》進一步優化辦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記效率。新《條例》實施後,辦理生育登記時只需提供身分證或戶口簿,亦不允許各地自行增加其他如懷孕證明等材料;在辦理的過程中,登記人相關證件一般可直接調取電子證照,免於手動提交。

辦理地點上,規定「登記人可在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而完成辦理生育登記後,同時生成《生育登記憑證》電子證照,方便群眾在辦理其它事項時可以直接調用《生育登記憑證》的電子證照。

《辦法》亦明確列明政務信息公開、首接責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委託代辦、告知承諾制等製度,實現辦理生育登記的程序、時限一目了然,方便群眾,減輕基層負擔。

此外,推行網上辦理,要求凡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均需推廣實行網上受理、辦理及反饋,實現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網上實時查詢;暫不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要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全程在線諮詢服務,及時解答群眾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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