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10日)落案起訴一名警署警長,控告他涉嫌未經許可從3名前下屬及一名前上司索取及接受貸款合共逾42萬元,並在廉署調查該案期間妨礙司法公正,煽惑其中一名前同袍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
廉署早前接獲警方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該名警署警長。
黃志明,52歲,被控共13罪名,即8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及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違反普通法;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一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訊。
上述未經許可索取及接受貸款,以及妨礙司法公正相關罪名,涉嫌於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期間發生。被告於2020年12月初派駐到田心分區一個巡邏小隊,之前則駐守葵涌分區一個巡邏小隊。
其中10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葵涌分區一名前下屬警員及一名前上司督察,索取兩筆共9萬元的貸款,以及從另外兩名葵涌分區前下屬警員接受8筆共逾33.5萬元的貸款。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煽惑、誘使並指使上述其中一名下屬警員,就該名警員向被告提供貸款的調查,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被告涉嫌指使該名警員向廉署隱瞞其借貸。
第12項控罪涉及其提早退休申請,被告於2018年12月17日申請提早退休及在退休當日以合約條款再受僱於警務處。根據有關計畫,被告須申報其債務狀況。控罪指被告涉嫌在上述日子就有關申請,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一份載有虛假陳述的債務申請表以誤導警務處,即在申請表上聲稱自己沒有任何未償還的債務。被告的申請最終獲批,並獲發放退休金共逾250萬元。
餘下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虛假地表示,他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貸款,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向他提供一筆逾8萬元的貸款。
警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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