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16年前利用空殼公司「紅火」買賣、操縱兆豐金控股價 、不法獲利10億元(新台幣,下同,約2.63億港元)案,台灣的最高法院今天撤銷高等法院早前二審的無罪判決,第三度將案件發回高院重審。
「紅火案」於2004年發生,辜仲諒被控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時,與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等人為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購入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並在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核議,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罪判處辜仲諒9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依違反《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罰款1.5億元(約3,947萬港元)。
到後來,高院認定辜仲諒觸犯《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共同背信罪」,符合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改判3年6個月。高院認為,辜仲諒雖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但不構成《銀行法》的背信罪,他轉投資買進兆豐金控股票但未操縱股價,判決無罪,檢方不服判決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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