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歲退休老翁張顯明於2020 年取出遭車撞死的唐狗內臟回家食用,遭途人阻止,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成,判囚 5 天、緩刑一年。老翁早前不服定罪上訴,今被高院法官李運騰駁回。

李官在判詞指,本案主要爭議之一是狗隻內臟是否屬狗肉,法官按《貓狗規例》條文的定義,認為狗肉理應包括內臟,按照自然字面意思,即使涉案狗隻並非被「宰殺」,食用者亦會觸犯法例,裁定原審定罪正確、合乎公義。

案發於 2020 年 10 月 14 日在落馬洲青山公路的行人路,被途人發現他把一隻看似被車輛撞到的狗隻拉離車路,將狗隻的內臟拿出放入膠袋,途人見狀致電報‍警。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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