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健相關法例的罰則逾20年未有修訂,勞工處研調高罰款以收阻嚇作用,政府提出修例加重違例罰則,罔顧後果並導致工人死亡或重傷的僱主,最高可被罰款1000萬元。勞工處處長孫玉菡表示有關方案已討論一段時間,同時已吸納意見,認為方向是中肯的。他提到現時提出涉及極嚴重、可循公訴程序定罪,由罰款50萬增至最高的1000萬,與現時其他法例相比屬高。
香港建造商會會長林健榮在電台節目表示,有與勞工處持續聯繫,他提到其中可公訴罪行針對僱主及管理人屬不公平,認為要做好職安,需持份者共同承擔的責任。他又指作為建築商,除了法例外亦有嚴重罰則,包括停工、延誤工程賠償等,如涉及政府工程更有可能被禁止投標。他認為沒有誘因不處理好安全問題。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支持修訂方向,指多年來的判罰過低,認為一個相對較高的刑罰,可反映罪行嚴重性。她又指,最高罰款提升至1000萬,阻嚇力仍然不足,建議應與涉及的工程費掛勾。她說,相關法例針對違反安全條例的僱主,如承建商及僱主能夠做好安全,保障到工人性命,不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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